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市燃气管理处: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要求>的通知》(闽建城函〔2017〕29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督促指导辖区燃气企业逐项对照落实,切实加强对餐饮场所用气安全的宣传与教育,全面排查治理用气安全隐患,确保餐饮场所用气安全。
附件:闽建城函〔2017〕295号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16日
抄送: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物业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