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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关于转发《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8-2-15 17:48:00       点击:1547 次 页面功能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字体: 】【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市园林局,市市政、供排水、环卫、燃气管理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安全监察站,市城投集团、漳龙集团、交通集团,各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其他专业管线单位,涉及地面开挖、地下施工项目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8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

天然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天然气输送管道在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以下简称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 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管道燃气企业、其他专业管线单位以及涉及地下施工项目的各方责任主体必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不折不扣落实燃气管网事故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燃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

二、加快推进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

201861前,各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务必完成现有管道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识别和风险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并报送管道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对于新形成的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开展风险评价并按上述要求完成报告的报送工作。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风险评价报告内容和当地实际,统筹做好本区域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的应急管理工作。

三、加强地面挖掘和地下施工的监管

各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挖掘和地下施工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漳建城〔20153号)要求,特别要强化对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周边区域施工监管,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督促项目建设和施工各方责任主体规范管线和地下工程项目设计、地下管线普查等前期工作,协同规划等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道路挖掘和项目施工审批,协调、指导和督促与油气管线单位单位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防范措施,管线单位沿管线做好标识,做好周边施工活动的告知和跟踪巡检,施工单位在任何地面施工前必须确认地下无管线,建设业主单位在任何工作动工前均必须调查清楚地下是否有管线及位置,确保施工安全。对于施工作业区域与管道距离不满足要求、地下管网复杂且管道损坏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禁止采用水平定向钻等工艺施工。要继续巩固施工安全大检查、“打非治违”、危化品专项整治等活动的既有成效,督促油气运营单位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线巡查,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占压圈围等危及管道安全的状况,强化与城管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施工场地、市政道路挖掘和地下施工、油气管道占压圈围的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油气管道事故。对检查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一律责令停工整顿并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四、切实落实有关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项目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我局《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漳建城〔20153号)规定的相应职责,对涉及油气管道施工作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设单位在进行市政道路挖掘和地下工程施工前,必须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查询、调取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油气等地下管道资料,调查清楚项目建设区域及周边管线位置,联系管线单位做好标识,并纳入项目实时跟踪监管,保证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召集施工、监理和管道运营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加强与管道运营单位沟通协调,要求管道运营企业就地下管道情况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完善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二是施工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涉及油气管道施工作业、保护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在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前(也包括打桩、挖土方、顶管、钻孔、围墙),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施工作业申请,并在开工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管道运营企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范围和有关各方研究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路面挖掘和地下施工,严禁未经审批和在情况不明的情况下盲目施工。三是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道路挖掘和地下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与施工现场实际条件相符,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对地下管道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涉及地下管道的施工作业要加强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地下管道重大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

五、及时开展管道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隐患排查整治

各管道企业要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于本企业能够自行整改的问题和隐患,各企业要立即组织整改。对于管道企业自行整改确有困难的问题和隐患,各地要及时组织力量帮助协调整改。各地、各管道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巡查和管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切实将问题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问题和隐患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附件:闽安监管三〔201810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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